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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壹、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1.該規定明確,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散並退回,同時通知有關當事人。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中註明退回原因,並保留被害人、被侵權人的原始照片、退回清單和領取手續備查。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第二十條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行政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對涉案財物采取的相關措施,返還當事人,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另有處理的除外。

二、涉案財物的處理?

1.公安機關偵查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時,應當移交涉案款物和贓物,並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提出對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意見。

2.對涉案第三人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內的款項,應當及時返還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核實被害人全部情況,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該款項的合法來源。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3.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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