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進行勞動仲裁時,所有的證據和材料都要上交。壹般情況下,仲裁庭開庭時,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只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才是合法有效的。在審判階段,證據非常重要,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就可能導致敗訴的風險。身份證明。投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投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3)能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款)、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4)申訴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被告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交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等。);被告是勞動者的,提交其常住戶口、現住址和聯系電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