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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是無因取得財產或者取得原因無效,善意取得必須基於取得財產的人無權處分,取得財產的人也無權處分。特別註意偷臟的東西,遺失的東西不適合善意取得。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沒有法律依據,壹方吃虧,另壹方得利,損害與得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壹方無權處分,另壹方主觀上是善意合理的價格、不動產登記和動產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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