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2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565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自動解除,並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在該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應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