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辦理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行為人明知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行為,主觀上、故意上、客觀上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上發布,即使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壹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被害人犯了這個罪,只有告發了才會處理,也就是被害人告發了自己,法院才會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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