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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善意第三方對抗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

不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法律關系雙方不能因法律關系而消滅自己需要從第三人處取得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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