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壹化妝品過敏,商家有什麽責任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第四十壹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應當給予補償。
(1)如果醫生建議使用壹些必要的營養素,也要算醫藥費;
(2)護理費;
(3)損失的時間;
(4)運輸費用;
(5)精神損害賠償。
消費者可以選擇向經營者或者商品供應商要求賠償。這也是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