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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尋釁滋事的行為有什麽法律依據?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信息網絡有兩個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信息網絡視為獲取信息、買賣商品和收發電子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信息網絡具有“工具屬性”。同時,信息網絡也是人們交流的平臺,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烈的“公共* * *屬性”。《解釋》第五條結合信息網絡的兩個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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