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的處理方法
危房歸住建局管。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可分為以下四類:
1,觀察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要持續觀察的房屋;
2、加工利用,適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不危及相鄰建築物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整體危險且無修復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農村危房要找城鄉規劃建設局,鄉鎮要找鄉政府農房辦。
法律依據: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直轄市、城鎮,下同)的各類房屋。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有危險,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危險房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