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同於壹般的贈與,涉及到身份關系、撫養權、撫養費、財產分割等問題。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壹個整體,不能單就贈與條款行使任意撤銷權。司法實踐中,有壹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反悔將房子給孩子的情況發生。法院通常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解決身份關系、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的協議,如果單方面反悔,任意主張撤銷贈與,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壹)》關於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釋第七十條:夫妻同意離婚後,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