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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職責是什麽?

1.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職責是什麽?

1.總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責任是指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可以先由分公司所有財產承擔,再由總公司承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和子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轉投資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二、設立分公司的標準是什麽?

1,帶限定名;

2.經營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須經批準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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