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人身權利如下:“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第三十五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死、遺棄或殘害女嬰。禁止歧視和虐待女嬰和不育婦女;禁止利用迷信和暴力傷害婦女;禁止虐待和遺棄老年婦女。
第三十六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回國的婦女,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後工作。第三十七條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淫穢活動。第三十八條婦女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櫥窗、書籍、雜誌等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女性肖像。
當今社會,人人平等,不存在男尊女卑的問題。任何傷害女性的行為都是可恥的。我們應該共同行動來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