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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新規定

法律分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有以下新規定:壹是加強托運、運輸和裝卸管理。其中明確,托運人應當在裝貨或者裝載前檢查有關事項,裝載作業符合相關標準,並記錄保存相關信息。二是明確了危險品例外數量和限量的特殊管理要求。並對例外量和限量危險品的包裝、標誌、檢測報告或書面聲明做出明確要求。三是加強危險品運輸設備的安全管理。其中,在檢驗環節,要求罐車的罐體、活動罐櫃、罐式集裝箱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四是規範危險品運輸車輛運行管控措施。其中,嚴格限制運輸危險品車輛的行駛速度,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的車速分別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裏和60公裏。承運人應當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動態監督管理。五是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責任和配合要求。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了管理制度。同時,要求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違法案件移送接收機制,增強執法合力,提高市場監管效果。

法律依據: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使用道路運輸車輛運輸危險貨物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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