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壹種文件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發生民事糾紛後,派出所或法院會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調解協議並簽訂調解協議的,壹般不能提起訴訟,但有其他訴訟請求或者新的證據的,可以提起訴訟。經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壹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