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品和腐蝕品。危險化學品列入根據國家標準(GB12268)公布的危險貨物清單;);未列入危險貨物名錄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等部門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