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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的處罰是什麽?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拘役壹個月至兩個月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駛速度、是否已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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