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共7章97條,內涵豐富。其核心內容簡要概括如下:
(1)三個目標《安全生產法》第壹條壹開始就明確規定,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實現以下三個基本目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2)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國家保障安全生產的總體運行機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政府監管和引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督等手段);企業實施和保障(預防、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措施的實施);員工權利與自律(8項權利,3項義務);
(3)兩個結合的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這個體系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察、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
(4)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它們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體系;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責任制;證券中介服務體系;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系統。
(5)四個責任對象《安全生產法》界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主體,即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方;員工的責任方;中介機構的責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