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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如何量刑

危險駕駛罪不僅僅是酒駕。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因此,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只有壹個月到六個月的拘役。但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之壹中,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之壹發生後,還構成其他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務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並將從重定罪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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