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4月頒布的帝國憲法是在普魯士憲法的基礎上,增加了關於帝國的新內容。它明確規定德意誌帝國是壹個聯邦制國家,由22個州、3個自由城和2個直轄地區組成。每個州把軍事、外交、海關立法、銀行立法、間接稅、刑法等權力交給帝國政府,只保留教育、衛生和地方行政的權力,同時保留自己的主權政府和議會。根據帝國憲法,普魯士國王是德國的皇帝,擁有軍政大權,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任免帝國各級官員。普魯士王國的首相是德國的首相。他由皇帝任免,對皇帝負責。
帝國的立法機構是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聯邦議會由各州君主任命的代表組成,以總理為主席,共有58個席位,其中普魯士占17席,巴伐利亞占6席,薩克森占4席,符騰堡占4席。只需要14票就可以否決法案,所以普魯士在聯邦議會有很大的影響力。帝國議會的成員是通過選舉產生的,選民是作為帝國居民的25歲或以上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國議會沒有固定席位,因此候選人如果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就當選,失敗的人被擊敗。帝國議會通過的所有決議都必須得到聯邦議會的批準才能生效,以此來限制帝國議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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