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合作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議;
(2)調解:合夥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合夥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夥企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合夥企業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夥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二,起訴的條件是什麽?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