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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

壹、如何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

(2)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所有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都屬於實際工資。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應扣除加班工資、夥食補貼和勞動保護補貼,不能納入計算範圍;

(三)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價格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壹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二、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討論,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到解決爭議的辦法;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壹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單位與職工不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同壹地區時,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4.法院判決。如果任何壹方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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