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只判拘役,最低壹個月,最高六個月。這是指沒有造成嚴重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危險駕駛罪很容易導致嚴重後果。如有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可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危險駕駛罪壹般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危險駕駛罪是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的行為。此外,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定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眾安全的,也構成危險駕駛罪,也可以依法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刑法的壹般原則:
1,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時都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二,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2.刑事拘留;
3.有期徒刑;
4.終身監禁;
5.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