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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倉庫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1。危險貨物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消防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2.危險品倉庫的門應向外打開。任何人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工作結束時,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門。

3.危險品入庫時必須核對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有檢驗合格證和安全技術規範的物品不得入庫和發放給易燃易爆物品。無產地、無檢驗合格證、無安全技術規範的品種、規格、數量的貨物,不得入庫發放到易燃易爆品,並嚴格履行相關手續。

4.儲存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明火。倉庫照明和必要的電氣設備應具有防火防爆功能。裝置的電氣設備和倉庫內設備的維修應報安全部門批準。

5.儲存危險品的倉庫內不允許進行測試、重新包裝、裝箱、焊接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

6.危險品應分類堆放,不得堆高或過密,並應保持壹定的距離、通道和通風口。

7.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員工應接受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工作;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提供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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