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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轉讓登記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登記後,不動產權利人可以轉讓不動產,不動產的轉讓可以登記,即可以變更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不提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壹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壹十壹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買受人因出賣人不履行義務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壹十二條出賣人有義務確保第三人對交付的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壹十三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六百壹十四條買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六百壹十五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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