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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監管的三種主要類型是

微觀監管主要有三種類型:反壟斷法、公共企業監管和社會經濟監管。

與宏觀調控相比,政府的微觀調控本身就是壹種資源配置方式,也是壹種不同於市場調節的資源配置方式。但是,它不是對市場經濟的背離,而是對市場經濟的完善。因為它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幹預,旨在克服市場機制在某些特定領域的失靈。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中國國家,國家對微觀經濟的幹預往往遠遠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構成所謂的“產業政策”。

所謂產業政策:壹是指政府的實際行為,而不僅僅是壹種意圖;二是具有明確的產業導向,旨在發展或限制某壹產業,促進某壹產業結構或推動產業結構升級。

微觀調控法:

微觀規制法是在規制市場主體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過程中產生的壹系列社會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

它從國民經濟整體利益出發,約束和調整為實現社會經濟整體協調發展而實施的某些市場行為,體現了現代經濟法的本質和立法目的,是現代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之壹。

壹般來說,微觀規制法是規制市場交易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的各種法律制度的總稱,其中以市場競爭秩序為主要內容,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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