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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惡意詆毀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害名譽權主要體現在日常生活中通過侮辱、誹謗他人。侮辱主要是指以言語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如當眾侮辱、嘲諷、羞辱他人;誹謗主要是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捏造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無根據的捏造、捏造他人的不良問題並四處傳播等。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用戶通過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形式發布貶損或誹謗他人人格的虛假信息,可能構成名譽侵權,承擔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乃至金錢賠償等法律責任。侵權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11條的規定,公開判決的主要內容和相關信息,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按照妨礙執行的有關規定處理,甚至予以處罰。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網絡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以上,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自訴案件,被誹謗方可以自行保存和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以上是微信名譽侵權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微信雖然多是熟人交流,但也有壹定的影響力和傳播力。如果造成微信詆毀,會通過好友從網絡延伸到現實,極有可能給受害者帶來更大的傷害,甚至引發法律糾紛,所以請大家多關註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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