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裁判依據,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壹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切、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第二,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竊聽等,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第三,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沒有足夠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的證明力。第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