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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壹般屬於行政訴訟。最高法院認為,“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壹)項傾向於將此類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行政訴訟法在15年5月才實施,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至於本法施行後因法律行為產生的爭議是否作為行政爭議處理,我們將依據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作出判斷。”在行文中,本書作者還註意到,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後,高院現有裁判文書已根據上述規定,認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與競買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僅簽訂成交確認書而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發生糾紛的,競買人應當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承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照本村或者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承包到戶。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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