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網絡食品銷售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經營者具體信息的,應當承擔責任。網上賣食品應該有執照或備案1。《辦法》對網絡食品經營的定義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食品(含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經營活動,網絡經營的土特產品和朋友圈流行的各種糕點、配菜、小吃等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人士的肯定。2.《辦法》要求,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不得委托他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未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3.《辦法》規定,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必須具備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同時,建立交易安全管理體系,實現食品交易的可追溯性。4.對於主要信息的披露,辦法是明確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未經消費者同意,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否則,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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