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住宅小區綠化環境的選擇標準有四條:壹是住宅小區要封閉管理,保證住宅小區綠化環境為居民服務,增強居民的地域感,保證住宅小區的安全安靜。第二,要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居住建築綠地率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綠化指標組團不低於每人0.5平方米,全小區綠化不低於每人1平方米。同時,綠地應有充足的日照時間,滿足居住活動的要求,綠地面積在日照覆蓋範圍內應大於1/3。第三,綠地要靠近居民樓,供觀賞和使用。四是綠地應包括壹定數量的活動場地(如兒童遊樂場),設置椅子、鋪路石等設施,滿足居民休息、散步、運動、健身的需求。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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