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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法律分析: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轉賬記錄屬於電子數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必須經過查證屬實且與案件相關,法院才能采納。在使用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時,要註意以下幾點:(1)證明微信用戶是本案當事人,如提供帶有手機號或個人頭像的微信個人信息頁面、朋友圈相冊、對方自認、網上實名認證材料、騰訊協助調查等;(2)微信轉賬記錄必須提供原載體,僅憑付款截圖無法證明轉賬事實。最好保留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提供總回憶等證據證明;(3)最好顯示備註,在手機微信申請下載轉賬回執(回執顯示對方的壹些基本信息)。轉賬時註明轉賬目的,可以大大降低舉證難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1)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包括視聽資料、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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