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維雅的情況屬於逃稅的“初犯豁免”制度。即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四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已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適用“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制度;同時,上述特殊制度不適用於“五年內因偷稅受過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仍依照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且處罰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納稅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偷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