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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

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非法發放貸款金額超過654.38+0萬元或者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以上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非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基於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壹切有關信貸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而發放貸款,是犯罪行為。如果他只是違反了所在單位的內部規定,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2.發放的貸款金額是否巨大。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不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非法貸款罪的四個核心要件

1,違反國家規定

2.出借貸款

3.主觀意圖

4.侵害法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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