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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行為調查的限制

追究行政違法行為的期限為兩年。違法行為依法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是指違法行為發生後,對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發現這種違反行政秩序的事實,而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後才發現的,當時對違法者不予處罰。

法律分析

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該條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者追究法律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為兩年。發現超過兩年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是,由於歷史和管理原因,或者由於房地產本身的特定因素,土地違法行為往往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兩年多後才發生。破壞耕地等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應當區別對待: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的,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從連續狀態終止時起計算;非法占用耕地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從最後壹次破壞種植條件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為二年;如果土地荒漠化和鹽漬化是由土地開發引起的,那麽荒漠化和鹽漬化的過程是不會中斷的,所以在治理完成之前,應視為壹個連續的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從連續狀態結束時開始計算,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即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為兩年,兩年後不得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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