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違反紀律的學生可以受到學校的處分。紀律處分的類型有警告;嚴重警告;記住;留校觀察;被學校開除。但是,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不得被學校開除。
法律客觀性: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條例和學校紀律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壹)警告;(2)嚴重警告;(三)記過;(4)留校觀察;(5)開除學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四)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