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收容運輸條件的,就是返鄉人員。在疫情防控中,實施強制轉運隔離的法律依據來自《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根據法律規定,對需要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的病人、與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的疑似病人,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療機構可以采取隔離、轉運治療措施。相關人員有義務配合轉運,在指定場所接受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強制執行。因此,從轉運隔離的主體來看,只有法律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疾控部門和醫療機構有權實施,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實施強制的權力。其他人,比如街道幹部,防疫誌願者,是沒有權利執行的。從轉移隔離對象來看,實施強制隔離轉移要有相應的證據,即能夠證明被轉移者符合轉移條件的證據,如核酸檢測報告和認定其為密切接觸者和密切接觸者的證據材料,避免轉移隔離非陽性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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