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並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那麽,這種情況下,房屋買賣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出賣人能否以未取得房產證作為合同無效的依據?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權利要件,不是買賣的生效要件。在未取得產權的情況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應認定為有效。也就是說,雙方簽訂合同後,房屋的產權並沒有因為房屋不能轉讓而發生變化,也不能對抗雙方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在雙方之間,債權已經成立,雙方都受有關規定的約束。辦理產權證、協助過戶等後續行為,是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不能達到上述目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購房款以賠償損失。
可見,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行為涉及諸多風險,買賣雙方必須制定嚴格的合同條款,將發生糾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