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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解析: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壹,造成非典型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傳播,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壹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引起甲類傳染病,並經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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