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