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復工,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其支付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
1.員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2.工會職工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勞動合同終止。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1,阻止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2.非法撤銷或合並工會組織;
3.阻撓工會參與工傷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4.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的。
綜上,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造成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十條
工會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阻礙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礙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