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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教育法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解析:不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不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學校設置規劃的;(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三)未定期檢查校舍安全並及時維修改造的;(四)不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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