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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怎麽辦?

如何處理物業管理違規行為?

《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未經招標或者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規定,不移交有關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相關資料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

擴展數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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