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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政策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個人所得稅退稅從2065438+2009 1開始,其實早在2065438+2008年,我國進行稅費改革的時候,就有相關的規劃。國家將工資薪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勞務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並為居民綜合所得,在此基礎上計算個人所得稅。通過這種操作,可以更好地規範稅收行業的發展。個人所得稅退稅壹般按照去年的金額辦理。每年申請退稅的時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但退稅時限可在三年內向稅務機關申請。

個人所得稅每年都退。每年3月1至6月30日,個人開始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上壹年度居民的全部工資、薪金、報酬、勞務報酬進行清算,然後多退少補。根據清算結果減少。個人所得稅退稅其實很簡單,容易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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