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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不理原則的法理基礎

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包含兩層含義,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實體上的“不告不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訴不理原則是這壹處罰原則的具體體現。在處分權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提起訴訟後申請撤訴。

“1”原則是現代各國程序法普遍確立或實際執行的壹項重要審判原則。

2.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不起訴原則,但從其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沒有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主動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審判公訴或者自訴中沒有被指控的犯罪和人員。

3、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沒有明確規定不起訴原則,但從其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原告起訴,人民法院就無法受理案件,更談不上進行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對不屬於原告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理和判決。

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也就是說,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以外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不應審查處理,即應貫徹“不訴不理”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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