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奴隸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據主要是該觀點建立在什麽樣的經濟基礎上,它將反映什麽樣的階級。
中國奴隸制法與封建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夏商周實行“國家所有”的經濟制度,忽視了國王私有的土地制度(它長期存在並發揮了顯著作用),體現了奴隸主的利益;封建法制是為了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位,是實現這個階級統治的工具。
中國的奴隸制法長期以來以習慣法為主要法源。成文法不發達,沒有負責立法和司法的機關。立法權多由君主掌握,神權色彩更濃。它強調法律是上帝賦予的,以某個上帝的意誌為立法依據,肯定了“君權神授論”。
狹義上的封建制度(即分封制)其實就是壹個簡單的點。封建諸侯有權決定封地的壹切,成為國中之國。對於周天子,他們只有助戰和納貢的義務。分封制也是集權的,但權利集中在以國王為核心的眾多諸侯手中,而不是國王壹人。這是壹個貴族* * *得天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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