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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美國的壹些法案會先通過參議院,再通過眾議院?

因為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這有助於法案公平公正,同時防止立法權濫用和權力傾斜。

總的來說,必須涉及美國人民的力量才能通過參眾兩院的法案,這樣才會上升到參眾兩院。相對而言,參議院議員比眾議院議員權力更大,可以決定美國聯邦政府總統的組閣人事。

因此,法律的立法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然後由眾議院通過。美國參議員權力很大,而英國上議院議員成了壹種榮譽稱號。他們根本沒有實權,由各地區的貴族、皇室後裔、主教把持。

而且,是終身制。英國的主要權力集中在下議院,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可以作為英國首相直接組閣。也就是說,英國政黨只要控制了下議院,就控制了英國的行政權和立法權,自然成為執政黨。

美國參眾兩院在美國憲法的規定上是有立法權的,性質上沒有區別,但是在具體的權利上還是有很大的區別。

沒有半數以上參議員的支持,不能任命聯邦政府的內閣成員,參議院對聯邦政府總統的彈劾擁有否決權。雖然彈劾總統是由眾議院發起的,但要看參議院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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