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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要約邀請的法律後果

要約人違反要約的法律責任如下:1。要約是形成合同的第壹步,此時合同並未實際成立。要約人違反要約,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2.合同的另壹方針對要約人的要約做了相應的準備。要約人違反要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款,希望對方接受。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如下:1。目的不同,要約是直接訂立合同;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內容不同,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內容;3.面對的人數不壹樣。要約壹般是針對特定的人,要約邀請壹般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

什麽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邀請”,是指他人希望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它只是誘導他人作出要約,不能因為對方的承諾而形成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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