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發行人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發行人應當予以披露。發行人拒絕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