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紙、傳單、書籍等方式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或通過講座、論壇、報告、座談會等方式。,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公開發表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或者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定,或者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的;
(二)故意討論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壹的;
(三)詆毀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誹謗、中傷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中國人民、國家和人民軍隊歷史的。
刊登、播放、出版、刊登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