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二)排放水汙染物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四)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未經預處理,不按照規定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